中共周口市委党校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周党校〔202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党校教学特点、岗位要求及发展特点,本办法评审职务为高等教师系列的助教(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将委托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或其他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突出政治导向,规范办事程序,实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坚持党校姓党,旗帜鲜明讲政治,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和必需的身心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四)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相应资格证书;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5年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近5年受到过学校或者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助教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在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在教学岗位工作,当年考核合格。
(二)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三)推荐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推荐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并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积极参与科研活动,且提供1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或体会。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较好的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工作任务。能够熟练地开展各教学环节工作,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参与组织实施理论研讨、现场教学等教学活动。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能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本校安排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县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
(6)获校级以上教学奖项。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可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小组研讨、班级研讨、现场教学,或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果显著。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
(1)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其中在主体班授课不少于60学时。
(2)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3名),或获副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2名),或获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前2名)。
(三)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推荐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破格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限第1名)。
(2)获全省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3)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5)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6)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根据主体班次教学计划和安排,组织指导小组研讨、班级研讨、现场教学,或指导有学历班次毕业论文等教学活动。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主持本专业教学方法改革的能力,教学方法改革成绩显著。根据工作需要指导青年教师或在职研究生,成绩突出。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4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央级党报党刊上发表论文3篇。
(4)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5)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限前2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限前3名)。
(6)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或获副省部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或获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三)教授任职资格破格推荐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破格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限第1名)。
(5)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6)决策咨询研究成果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限第1名),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次(限第1名)。
第四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本文提到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均指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高级职称评审按照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委托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或其他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构成规则。
本单位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遵守以下构成规则: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少于19人,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
(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时间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职称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召开职称评审委员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承办单位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二)同行专家评议。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分工负责评议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13人。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已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有关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当妥善留存至少10年,不予公开。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资格推荐程序
(一)评审政策公示。在当年省、市有关职称评审文件下发后,由组织人事科对当年职称政策和工作安排进行公示,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发布申报通知。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根据评审条件,对照评审材料要求,及时整理材料,按时报至组织人事科。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科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一登记核实,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
(四)业绩赋分。组织人事科根据申报人和各相关科室报来的有关材料,按照本方法对其赋分排名。
(五)根据综合得分,结合本年度岗位职数,经校党委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
(六)确定拟推荐人选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答复。
(七)申报材料展示。组织人事科把审核后的申报人的所有材料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八)拟申报中级职称的提交本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推荐人选确定;拟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将委托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或其他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九)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系统填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及时组织申报人员进入职称申报系统填报材料。
(二)系统审核。组织人事科工作人员负责对职称申报系统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职称申报、审核与评审均须在线进行的要求,由评审专家线上评审。线上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表决。
(四)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由组织人事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
第十八条 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程序
高级职称评审按照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委托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或其他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程序如下:
(一)成立高级职称评审人选推荐专家组。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人事科。
(三)资格审查。组织人事科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一登记核实,对所有申报人的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证件等进行审核,并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四)业绩赋分。组织人事科向高级职称评审推荐专家组提交材料,专家组根据申报人和各相关科室报来的有关材料按照本方法进行赋分排名。
(五)申报材料展示。组织人事科把审核后的申报人的所有材料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不得上报。涉密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申报。
(六)确定拟推荐人选及公示。确定拟推荐人选及公示。综合各方面情况,结合本年度岗位职数,组织人事科将最终确定的拟推荐人选及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答复。
(七)委托高教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受委托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拟推荐人选名单。
(八)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由组织人事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周口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第二十条 工作全程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申报人、申报单位及评委会承办部门要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加强对评委会重点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评审客观公正。从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到结束,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公开。
第八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面试、答辩、讲课情况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 投诉监督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个人信息和评审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复查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等规定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申报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等业绩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指聘任相应职务的年限。起止时间为聘任现职务时间至申报当年12月底。已有任职资格以来未连续聘任的,应扣除未聘任年限后累计计算。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任职年限。入职后取得的本科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所称“市”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指县区、县市级。省直管县(市)的级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相关词语和概念解释:
(一)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科技部等下达的具有国家级科研水平的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委托性科研任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等。
市(厅)级科研项目包括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委市政府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课题等。
科研项目以结项证书为确认标准。
(二)决策咨询研究成果领导批示
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中央部委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正部级领导)、省委书记、省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省部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中央部委副职,省级党委、政府副职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仅指市委书记、市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副市级领导作出的肯定性批示(不含省直厅局委)。县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县委书记、县长作出的肯定性批示。
领导肯定性批示必须是该领导时任该职务时作出的肯定性批示。肯定性批示是指领导有明确的批转意见、指示要求、肯定性语言等。
(三)著作出版社
著作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查询。申报人员承担著作的字数要求,仅指单本著作应达到的字数要求,以著作中标注为准。
(四)奖励级别
省部级奖是指国家各部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以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科技奖、发展研究奖等。市(厅)级奖是指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社科联、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学术成果奖励。科研成果奖不包含理论研讨会、学会颁发的奖励。
同一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多次奖励,仅按最高级别奖励计算1次。
(五)论文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论文集等。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党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在党报上发表的论文字数要求1000字以上。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来源期刊是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不含扩展版)。
全国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党报党刊分为中央级党报党刊和省级党报党刊。中央级党报党刊是指“三报(理论版)一刊”,即《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省级党报党刊是指“一报(理论版)一刊”,即《河南日报》《党的生活》。
除特殊要求外(如讲师),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仅指自发文之日起立项的项目)。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三十条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的考评,教学质量考评认定标准为本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伪造学历学位,谎报资历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至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中共周口市委党校
2023年5月30日